两年内至少推广2000辆!又一城市出台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利好政策

  4月16日,成都市经信局官网发布《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具体如下:

  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支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川府发〔2024〕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形成以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为主的汽车产业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提升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显示度和竞争力,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制造强市”战略部署,以创建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为抓手,按照“加快布局、积极稳妥、扎实推进”的原则,聚焦氢燃料电池商用车领域,鼓励新技术新车型研发,加快新场景新设施建设,全面扩大氢车示范应用,带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抢占国内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新赛道。

二、主要目标

  到2026年,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及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实现车辆规模化推广应用,带动成本持续下探,加氢站布局适度超前,建成覆盖全市域、辐射都市圈的氢能保障网络,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全产业链生态体系更加健全,产业综合实力和示范推广规模位居全国第一方阵。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技术产业全面发展。到2026年,力争全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规模超过200亿元,培育不少于5家在产业链核心零部件领域排名全国前五的头部企业,带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的技术升级和成本下降(氢燃料电池成本降幅30%以上,氢气终端价不高于30元/公斤)。打造产业链条完整、技术水平先进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核心零部件和整车研发制造基地。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保持领先。扩大示范应用场景、创新商业模式,全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累计推广应用不少于2000辆,重点打造“一廊五路”等绿氢线路成都段,建成全国领先的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运营重点区域。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加氢设施基本成网。完善制氢、加氢站建设审批和运营管理体系,在重点发展区域和近郊区(市)县布局建设加氢站,鼓励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站扩(改)建加氢站。力争建成各类加氢站20座(含制氢加氢一体站5座),形成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推广规模相匹配的加氢站基础设施网络。

三、支持政策和措施

  (一)提升氢燃料电池整车制造能力

  1.鼓励新车型产销联动。引导我市整车企业抢抓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细分市场,导入高性能整车平台,推出若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车型,充分利用现有产能扩大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生产比例,提升产能利用率,扩大产销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对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氢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含二类底盘)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综合考虑车价、车型、产值和销量,给予单个车型最高5000万元的产销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投促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加快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

  2.支持整车购置应用。重点在公共领域(公路及旅游客运、城市冷链物流、城际重卡、渣土运输、环卫、混凝土运输、城市公交、邮政快递、机场专线、园区转运、铁路港口物流、矿山运输及公路、铁路、水电站建设运输,下同)优先购置使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参照国家或省级有关奖补政策,按照1:1比例,以“揭榜挂帅”项目方式对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给予示范奖励;对采用70Mpa车载氢气瓶或液态储氢装置,并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的整车企业给予技术提升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口岸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省机场集团、市公交集团等国有企业〕

  3.强化公共领域引领带动。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共领域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新增及更新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不得低于新增或更新量的2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国资委、市口岸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省机场集团、市公交集团等国有企业〕

  4.支持示范项目运营。对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项目的运营单位,综合考虑车辆行驶里程等情况,示范期内每年给予1.2万元/辆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管局〕

  5.提升氢燃料电池商用车道路权限。在全市范围内放宽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市区通行限制。省市协同对行驶我市成温邛高速、双流机场高速、成彭高速、成灌高速和城北高速安装使用ETC装备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经备案后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6.鼓励示范应用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平台企业带头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运营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租赁商业机制。对购买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公交车除外)并租赁给运营单位的,按照车型最高给予10万元/辆的一次性补贴;对租赁方(运营单位)产生的租赁费用,按照租赁费用(扣除省市补贴后)的30%给予租赁方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环境集团等国有企业〕

  (三)加强加氢站建设配套建设

  7.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

  (1)支持制氢加氢站建设。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70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一体站,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液态加氢站,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

  (2)支持加氢站运营。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入选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群后,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

(四)优化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环境

  8.支持行业技术标准研制。依托国家级氢储运加注装备技术创新中心,支持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制定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关键零部件检验测试技术标准,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及关键零部件等领域开展检验检测服务。制定加氢站等基础设施验收和安全运行标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9.持续完善氢能产业生态。培育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国内外“高精尖缺”人才及团队,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配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银行、社会资本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投融资服务,支持市产业集团、链主企业等主体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发挥成都市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发展促进会等中介机构服务功能,整合产业链优势资源,联合打造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标杆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委金融办、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产投集团等国有企业〕

  10.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加强示范车辆全生命周期监管,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和加氢站须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强化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完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对整车、关键零部件及加氢站设备等产品的出厂质量抽查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城投集团〕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

  成立成都市氢能产业发展推进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统筹协调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整体推进。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以“揭榜挂帅”方式合理制定推广目标和任务分工,责任部门做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相关部门加强资金保障、督查激励。各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对照全市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资金保障,研究制定细化的落实措施和推进计划,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二)夯实安全责任

  各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监管工作,强化车辆用氢安全风险意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推进相关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强化安全培训和不定期检查,确保生产运营安全。推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机制,完善成都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对生产、销售、运营、报废等全流程和加氢站运行监管。

  (三)深化宣传引导

  各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各领域分工责任单位,积极开展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应用、氢能技术知识宣传,提升公众对车辆运行安全性、氢能应用安全性的认知,结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国际承诺的时代背景,突出低碳环保、氢能绿色可再生的特点,营造有利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推广应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附则

  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本行动方案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与本方案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方案。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级政策、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技术进步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文章来源:转载自商用车新网